(一)健全优化养老托育政策体系。
1.建立基本养老托育服务制度。落实政府在养老服务“兜底线、保基本”中的重要职责,到2025年底,制定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明确基本养老服务的具体内容、范围和标准,建立各归其位、责任共担的基本养老服务制度,制定政府购买基本养老服务指南,衔接实施全国统一的老年人能力和照护需求评估标准。基本形成满足多层次需求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婴幼儿照护服务能力明显提升。
2.统筹推进城乡养老托育发展。加快构建县乡村三级养老托育服务网络,提高城乡养老托育服务均等化水平。优化乡村养老设施布局,将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作为乡村振兴重要内容,加大建设力度,发展农村普惠型养老服务和互助性养老。鼓励在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中,统筹考虑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推广婴幼儿早期发展项目。探索在城镇流动人口集聚区设置活动培训场所,提供集中托育、育儿指导、养护培训等服务。
3.支持普惠型养老托育服务发展。对公办养老机构实行建设成本标准指导和收费价格指导。开展城企联动普惠养老专项行动,鼓励民办养老机构提供普惠养老服务,培育普惠旅居养老市场。鼓励幼儿园开设托班,新建和改扩建幼儿园时,按照有关规定规划建设托班。鼓励民办幼儿园开设普惠性托班,就近就便为社区内居民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小规模的普惠性社区托育点及亲子活动设施,为社区适龄婴幼儿家庭提供廉价、便捷的多元托育服务。鼓励公办幼儿园开设托班,提高公立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在托婴幼儿占比。到2025年底,全省每千名老年人口拥有养老床位数达到32张。全省公立型和普惠性婴幼儿在托覆盖率不低于30%,其中公立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在托婴幼儿占比原则上不低于10%。
4.加强用地保障和存量资源利用。将养老、托育服务设施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在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中保障用地需求。养老托育服务设施用地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优先保障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支持在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开辟空间用于养老托育服务。非独立场所按照相关安全标准改造建设托育点并通过验收的,不需变更土地和房屋性质。严格按规划落实新建小区养老托育服务设施建设,做到规划、建设、验收、交付“四同步”,对存在配套养老托育服务设施缓建、缩建、停建、不建和建而不交的,在整改到位之前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按规划要求推进具备条件的老旧小区、已建成居住(小)区基本补齐社区养老托育服务设施,确保新建小区和老旧小区就近就便为“一老一小”群体提供服务。
5.推动财税支持政策落地。落实养老、托育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和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落实养老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享受居民价格政策,不得以土地、房屋性质等为理由拒绝执行相关价格政策。完善运营补贴激励机制,对接收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不区分经营性质按上述老年人数量同等享受运营补贴,入住的上述老年人按规定享受养老服务补贴。对吸纳符合条件劳动者的养老托育机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障补贴。
6.加强“一老一小”领域人才培养。支持各类院校特别是职业院校(含技工学校)根据需求开设养老、托育、护理等相关专 业。将养老、托育、护理相关职业列入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将养老、托育、护理等相关职业(工种)培训纳入我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范畴,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组织开展养老托育人员技能大赛。积极发展老年大学,到2022年底,全省每个市县(区)至少建成并运营1所老年大学。着力补齐婴幼儿早期教育短板,提升公办幼儿园3岁以下婴幼儿就读比例和普惠性托育机构覆盖率。到2025年底,全省培训养老护理人员达到1.5万人次。
(二)强化养老托育供给保障能力。
7.增强家庭照护能力。强化家庭的养老托育功能,研究制定家庭养老床位设置和服务标准。支持优质机构、行业协会开发公益课程,依托村(居)委会等基层力量提供养老育幼家庭指导服务。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强化家庭赡养老年人和监护婴幼儿的主体责任,落实监护人对孤寡老人、残疾老人、遗弃儿童的监护责任。指导各用人单位贯彻落实政策内生育子女的护理假、产假等政策,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减少工作时长等措施,为家庭照护服务提供方便。
8.提升居家社区服务品质。发展集中管理运营的社区养老和托育服务网络,引导专 业化机构进社区、进家庭。探索“互联网+养老服务”、“物业+养老服务”等模式。到2022年底,全面建立特殊困难老年人居家探访制度。推动城乡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利用社区服务中心、闲置校舍等社区资源建立婴幼儿看护中心,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提供日间照料服务。
9.加大公办机构建设力度。加强公办和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建设,推动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等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扶持引导养老机构聚焦失能失智老年人长期照护,到2022年底,每个市县(区)至少建有一个以失能、部分失能特困人员专 业照护为主的县级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一个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到2025年底,乡镇(街道)范围具备综合功能的养老服务机构覆盖率达到60%。全省达到每千名常住人口拥有3个托位数。
10.推动培训疗养资源转型发展。将转型发展养老服务作为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培训疗养机构改革的主要方向。科学合理设定培训疗养资源转型为养老服务设施的具体条件和标准。加强转型养老服务机构运营管理,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依法依规采取授权经营、资本金注入、作价出资(入股)、运营补贴等方式,支持养老项目建设。支持培训疗养资源转型发展普惠养老,推动转型养老项目尽快开展建设和投入运营。
(三)着力提升医养康养服务水平。
11.促进康养融合发展。加强康养产业与康复疗养、医疗保健、休闲观光、现代农业、旅居养老等业态的融合发展,推进海南特色专病康养、中医康养和旅游康养、森林康养等健康养老产业发展。依托海南独特的气候、生态优势和温泉、森林以及南药黎药、高负氧离子空气等特色资源,面向国内外市场提供高品质健康疗养、慢性病疗养、职业病疗养、运动康复、老年病疗养等健康产品和服务,打造一批特色生态康养基地。
12.深化医养有机结合。鼓励150张(含)以上床位的养老机构内部设置门诊部、诊所、医务室、护理站、卫生所(室),并将符合条件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推动二级以上综合性医院与养老机构开展合作共建,在医疗护理技术、转诊服务等方面建立合作关系。支持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定设立养老机构、建设养老服务设施,提高养老服务机构的专 业照护水平,大力发展面向失能失智老年人的专 业化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等照护服务。适时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鼓励商业性长期护理保险产品的设置。到2025年底,全省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不低于60%,全省65岁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率达到70%以上。
(四)优化养老托育发展消费环境。
13.引导金融机构服务提质增效。鼓励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及市场化的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等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加大对养老托育领域的投资力度。鼓励实施养老产业专项企业债券和养老项目收益债券,支持合理灵活设置债券期限、选择权及还本付息方式,鼓励发行可续期债券。支持保险机构开发相关责任险、意外险等产品,为养老托育机构运营提供全方位风险保障。鼓励保险机构发展满足消费者终身、长期领取需求的多样化养老保险产品,支持银行、信托等开发养老型储蓄和理财产品。